外贸公司私下换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律师观点

外贸公司私下换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律师观点

币界网报道: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跨境电商或外贸公司理论上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货币兑换和跨境支付。然而,一些老板仍选择私人换汇的非法方式。

私人换汇的原因多种多样:一些考虑到经济成本(正规渠道可能有高手续费和税收成本,私下渠道则有更优惠的汇率),一些考虑到时间成本(正规流程可能较为繁琐),还有一些为了规避监管(涉及灰黑色产业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的换汇困难,比如美国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制裁,限制俄罗斯银行使用SWIFT系统,以及对伊朗使用美元进行交易的限制,这些都会给企业在外币和人民币结算中带来障碍。

出于上述种种原因,一些老板选择通过地下钱庄、换汇中介等方式直接进行资金变现;另一些则选择通过换成USDT虚拟货币、游戏点卡等间接变现方式。

在这些换汇交易中涉及的主体较多,包括地下钱庄、居间介绍人、买卖双方以及老板指令的公司财务人员等。一旦其中一人被公安机关调查,常出于自保和争取被认定立功的考虑,会供出交易的上下游信息。

那么,外贸公司的老板因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换汇交易,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实际中存在大量类似情形,比如张三常有大量的美元需求,李四认识不少外贸公司老板,王五便是其中之一。张三需要美元时,会将人民币转给李四,李四扣除服务费后,将余款转给王五,王五则有将外贸货款转换为人民币的需求,将收款转给李四,李四再转给张三。

作为中间人,李四为张三和王五提供换汇服务,并从中赚取差价收益。某天,李四被抓,为自保供出了王五,称自己转给张三的美元来自王五。随后,王五接到警方电话配合调查,他因此找到了邵诗巍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构成犯罪。

邵律师认为,王五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因为其换汇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王五作为外贸公司老板,选择与李四合作换汇是因公司账户有大量外贸货款,为了方便快捷地换汇。因此,王五和李四在换汇目的上存在根本差异:李四为赚取利差而撮合二人的交易,而王五只是想把外贸货款外币收入转换为人民币。

非法经营罪俗称“口袋罪”,若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应论处该罪。经营行为的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行为,即通过行为本身获取经济利益。

例如在相关判例中,虽然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若兑换的外汇来源于本人经营的外贸公司货款,并非以牟利为目的,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

展开讨论:若王五除了将货款兑换为人民币外,还收取换汇收益呢?

若李四因资金周转不开,无法立即为张三换取美元,而王五提出以收取服务费为条件协助换汇,则王五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具体是否构罪,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辩护中,律师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
1、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换汇交易常通过隐蔽方式进行,需详细调查确认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及证据链;
2、情节轻微可申请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若情节轻微,可免于起诉;
3、其他减轻处罚的辩护要点,例如单位犯罪、自首、立功及退赔等。

律师提醒:若非法换汇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仍属行政违法。为避免法律风险,务必选择合法渠道进行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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